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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

更新时间:2020-05-10   浏览次数:5640 次 标签: 【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 【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 【举证期限的确定】 【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

文章摘要:

被告答辩是指被告在答辩期内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事实和理由阐明自己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的被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驳、辩解、答复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诉讼活动)。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答辩状?问题02:被告答辩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目录

问题01|什么是答辩状? 回目录

答:

1.《民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167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2019年《证据规定》第49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答辩是指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前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书。

(1)民事诉讼法》第125条、2019年《证据规定》第49条明确规定为被告答辩义务,但被告答辩非强制性义务。我国未确立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强制答辩制度,是指被告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否则将被视为对原告损失请求的自认),被告未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

(2)被告答辩时间:

A.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B.简易程序不受答辩期限制。

(3)被告答辩形式:书面形式。

(4)被告答辩内容包括自认、否认:

A.答辩人的个人信息陈述义务: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B.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C.不要求附有相应证据材料。


问题02:被告答辩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167条第1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答辩的法律效果包括:

(1)被告不答辩不丧失答辩权,不影响法院审理(包括一审和二审):

A.不产生拟制自认、失权等后果;

B.丧失管辖异议权:管辖权异议期间为答辩期间。

(2)被告答辩可以构成自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答辩状中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认可的证据构成自认,应予确认。思之,慎之!

【理解与适用】在实体方面,答辩又可以理解为应诉的内容或方式之一,被告仅有答辩,而不参加开庭,不能认为被告没有应诉,法院对答辩意见在实体处理时同样要认真对待,但是,被告如果不参加开庭,又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即答辩状,法院就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468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四十九条【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原第三十二条修改】

  第五十条【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原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原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

  第九十七条【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原第七十九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新:第四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的确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新: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七十四条【事实自认和证据认可的效力规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删除】

  第七十九条【裁判文书公开法官心证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新:第九十七条】

  第八十一条【简易程序适用证据规则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删除】


2.《民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诉讼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法院的准备工作】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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