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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新证据

更新时间:2020-04-06   浏览次数:3170 次 标签: 【废止】

文章摘要:

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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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回目录

1.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1=原来存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

2.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2=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 回目录

3.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3=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证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开庭审理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举证时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删除】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新证据的提出时间】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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