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荔民初字第414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019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荔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摘要】原告与被告离婚前系家庭共同成员,离婚后应各自经营自己的土地,原告主张经营自己承包的土地,其诉讼主张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判决书(2012)新中民五终字第35号 下一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青民二终字第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