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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荔民初字第414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2019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荔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摘要】原告与被告离婚前系家庭共同成员,离婚后应各自经营自己的土地,原告主张经营自己承包的土地,其诉讼主张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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