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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青民二终字第637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3462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青民二终字第637号
【裁判要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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