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青民二终字第637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3468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青民二终字第637号 【裁判要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荔民初字第414号 下一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奉民二初字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