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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三亚民一终字第166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4537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三亚民一终字第166号
【裁判要旨】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出租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裁判摘要】张元骏与叶亚二签订《承租合同》是在张国宏离开三亚市田独镇期间,在这期间张元骏负责对承包土地进行经营管理,且张元骏是张国宏的儿子,叶亚二有理由相信张元骏对涉案承包土地享有处分权,包括有权代理其父亲张国宏对外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叶亚二以合理的对价承包土地,是善意相对人,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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