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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84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4553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84号
【提示1】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采取土地转包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看来,该规定“备案”制度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提示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裁判摘要2】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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