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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青民一终字第30号

更新时间:2019-03-21   浏览次数:3999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民主议定程序

文章摘要:

【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青民一终字第30号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以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其中发包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只是其意思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内部民主程序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可由合同的订立、审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来证明发包方意思表示的合法性。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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