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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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改由否定权利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 回目录
1.原告仅就受损事实负证明责任;
2.被告对侵权者过错违法行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01年《证据规定》第4条举证责任分析 回目录
【删除】
一、四类案件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举证制造方法不同);
2.物件致损(举证无过错);
3.共同危险行为致损(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行为致损(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
二、其他四类案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是属于严格责任原则:
1.高度危险作业致损(举证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
2.动物致损(举证受害人、第三人过错的免责事由);
3.缺陷产品致损(举证3个法定的免责事由);
4.环境污染致损(举证受害人、第三人过错等的免责事由)。
【提示】
②《证据规定》第4条【删除】 规定的四类案件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A.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举证制造方法不同);
B.物件致损(举证无过错);
C.共同危险行为致损(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
D.医疗行为致损(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
③《证据规定》第4条【删除】规定的其他四类案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是属于严格责任原则:
A.高度危险作业致损(举证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
B.动物致损(举证受害人、第三人过错的免责事由:
C.缺陷产品致损(举证3个法定的免责事由);
D.环境污染致损(举证受害人、第三人过错等的免责事由)。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全部证明责任倒置;而是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否认的,由被告就其否认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
第六条【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删除】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2.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诉金昌陶瓷辊棒厂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4期(总第44期)】
【提示】在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对自己使用的技术,提出是将公知技术进行消化、摸索而获得的抗辩理由,就应当负有对此的举证义务。
【摘要】在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对自己使用的技术,既然提出是将公知技术经自己消化、摸索而获得的抗辩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应当负有证实其技术来源于对公知资料进行消化摸索,研制试产后取得的,因此是合法和善意取得的举证义务。被诉侵权人只提供公知技术资料,没有提供依据哪些已知技术进行了哪些研制、配比以及具体研制的时间、地点、仪器等证据,不能证实其技术的真实来源。被诉侵权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应负败诉责任,其抗辩自己不侵权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