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9)民再初字第12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18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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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9)民再初字第12号
【提示】夫妻一方于登记离婚当日对外举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提示】夫妻一方于登记离婚当日对外举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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