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陈凤君诉陈江涛等民间借贷案 更新时间:2015-06-01 浏览次数:23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共同合伙经营生意的一方合伙人,独自向债权人借款并向债权人出具借条,而后将借款用于合伙经营。该合伙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43号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