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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终字第761号

更新时间:2019-06-08   浏览次数:28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终字第761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第三人向其出具借条后,已将原债务人出具的借条给了第三人,其行为表明其已免除了原债务人的债务,而改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可以认定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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