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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沛朱民初字第0049号;(2013)徐民终字第293号

更新时间:2023-05-07   浏览次数:39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
【案号】(2012)沛朱民初字第0049号,(2013)徐民终字第293号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等事项的办理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约束的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以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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