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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25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30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25号
【提示】
①债务人以已经抵押给抵押权人的抵押物直接抵偿其欠他人债务,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以房地产直接抵债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②当事人之间直接以物抵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直接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明确,债权人追索借款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当事人之间直接以物抵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直接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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