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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2009)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28号;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30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上载明的“利率为1%”没有约定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应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上载明的“利率为1%”不应轻易认定属于《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而是应充分考量当事人之间对约定的真实意思。
【案例索引】一审: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2009)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28号(2009年7月9日);二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2009年10月14日);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3号(20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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