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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辉诉宁波亨丰汽配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21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以及对借款合同中未明确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归还顺序时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要点提示】
  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归还所支付的违约金在民间借贷中理解为逾期还款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既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又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则折合后应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均未在合同中明确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逾期还款利息,且本案尚有部分被告缺席时,对被告归还的款项宜认定为先冲抵归还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有盈余时再冲抵本金。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甬北商初字第746号(2010年3月22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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