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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更新时间:2016-06-18   浏览次数:1967 次 标签: 林木折断

文章摘要:

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文章摘要2:

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物件损害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备注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①所有人;

②管理人;

③使用人。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追偿权规定

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①连带责任主体: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②追偿权的责任主体:其他责任人。

3.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①责任性质:补偿责任。

②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③免责事由:

A.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B.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4.堆放物损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责任主体:有过错(推定)的堆放人。

②免责事由:

A.堆放人无过错;

B.不可抗力;

C.第三人过错或者受害人过错。

5.公共道路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责任性质:物件损害责任、道路管理瑕疵责任;

②责任形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按份责任处理;

③责任主体:有关单位(无过错责任、个人(过错推定责任,享有追偿权);

④受害人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6.林木损害责任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

7.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责任主体: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

②无过错要件:

A.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不可);

B.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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