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物件损害责任 | 过错推定原则 | 备注 |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责任主体: ①所有人; ②管理人; ③使用人。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追偿权规定 | |
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①连带责任主体: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
②追偿权的责任主体:其他责任人。 | ||
3.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①责任性质:补偿责任。 |
②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 ||
③免责事由: A.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B.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 ||
4.堆放物损害责任 |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①责任主体:有过错(推定)的堆放人。 |
②免责事由: A.堆放人无过错; B.不可抗力; C.第三人过错或者受害人过错。 | ||
5.公共道路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①责任性质:物件损害责任、道路管理瑕疵责任; ②责任形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按份责任处理; ③责任主体:有关单位(无过错责任、个人(过错推定责任,享有追偿权); ④受害人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
6.林木损害责任 |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 |
7.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 |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①责任主体: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 ②无过错要件: A.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不可); B.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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