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4)鲤民抗字第1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再终字第3号
文章摘要:
(最高额保证合同)
【裁判要旨】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应为决算期届满时债权余额——最高额保证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确定债权额时,不应将次期间发生的总额作为最终债权额,而只应将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作为债权额。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4)鲤民抗字第1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再终字第3号
【裁判要旨】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应为决算期届满时债权余额——最高额保证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确定债权额时,不应将次期间发生的总额作为最终债权额,而只应将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作为债权额。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4)鲤民抗字第1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再终字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