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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05658号

更新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22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05658号
【提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继承人能否继承该企业股权?
【裁判要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具有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且劳动者的身份是取得股东身份的基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因并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劳动者,不具有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的主体资格,故其不能继承职工生前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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