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论效力未定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兼论撤销权的两种类型 更新时间:2015-11-04 浏览次数:21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效力未定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的对象实际上是其已作出的意思表示而非效力未定行为本身,由此,它类似于要约人的撤销权,而与对于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具有不同的特征,各属两种类型的撤销权。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引言 2二、如何理解效力未定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3三、与要约人撤销权的关系 4四、总结:两种不同类型的撤销权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32号 下一篇: 魏××与吴××等股份转让纠纷案——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是有无效力、还是成立与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