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外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64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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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的判定)
【提示1】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为未生效合同。
【提示2】因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为业主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且个人独资企业为业主个人所有、控制,故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实质上为业主个人。业主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即业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外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1】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为未生效合同。
【提示2】因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为业主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且个人独资企业为业主个人所有、控制,故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实质上为业主个人。业主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即业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外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