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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更新时间:2021-01-14   浏览次数:26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家借贷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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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家借贷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认定 回目录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虚假诉讼处理 回目录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

1.法院不予准许;

2.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虚假诉讼法律责任 回目录

1.对虚假民家借贷诉讼当事人制裁措施:

(1)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

A.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B.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

A.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B.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制裁条件、对象及方式:

(1)制裁条件: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

A.客观上实施了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

B.主观上存在恶意(明知不法而为):是指行为人于行为时明知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或行为相对人没有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制裁对象:诉讼参与人与其他人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A.诉讼参与人;

B.其他人;

C.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3)制裁方式:

A.罚款;

B.拘留;

C.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合谋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吴荣平诉洪善祥民间借贷再审纠纷案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认定与处理

争议焦点】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应作何处理?

案例要旨】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对于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查明原审诉讼为虚假诉讼,应当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为稀释债权分配虚假诉讼  原被告均妨碍民事诉讼各罚5000元

  2009年12月12日,原告林元明因与被告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原告林元明持两张借条,主张被告詹丽萍分两期向其借款80万元,其中2006年12月27日借款20万元,2007年2月18日借款60万元,并称两张借条形成时间均为借条上的落款时间。被告詹丽萍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为此还向一审法院提供原告出具的收据一份,以证明原告收到其支付的借款利息9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詹丽萍的债权人阮美妹、陈丽玉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认为该两张借条虚假,并申请对两张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年份鉴定。为查明本案借贷的真实性,城厢区人民法院委托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持有的两张《借条》的书写时间进行年份鉴定,鉴定意见为:詹丽萍出具的两张《借条》笔迹是同一时间所写,其形成时间与《借条》标称的时间不符。经质证,原告林元明在对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承认该两张借条系为了参与对詹丽萍的债权分配而制作的,并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丽萍的起诉,并表示愿意承担鉴定费1.3万元。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原告林元明与被告詹丽萍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虚假的。虽然原告林元明在对该份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后当庭表示自愿撤回起诉,但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元明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詹丽萍对原告林元明提供的虚假借条,当庭表示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其与原告林元明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亦属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故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分别对原告林元明和被告詹丽萍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林元明、詹丽萍未对法院作出的制裁决定书申请复议。

  据介绍,该案系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原告的目的是为了参与被告的财产分配,双方恶意串通,虚构虚假债权债务。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法律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对于虚假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如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福建省普通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54号】

  【来源:福建高院公布民间借贷六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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