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闽执复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16-07-05 浏览次数:42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闽执复字第3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应该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之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应该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之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