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理解与适用 更新时间:2015-08-30 浏览次数:15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理解与适用(宋晓明、张勇健、杜军)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制定解释(三)的背景和目的 2二、发起人的界定及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 3三、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的问题及规范 4四、督促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制度设计 5五、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 6六、关于股东权利保障规则 7七、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股权受让人间的利益平衡 8八、股权转让后未变更登记情形下的利益平衡问题 上一篇: 关于对云南高院《关于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下一篇: 企业设立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