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股权转让(涉矿)效力认定裁判规则10条 更新时间:2015-09-03 浏览次数:23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权转让(涉矿)效力认定裁判规则10条 文章摘要2: 目录 11.探矿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虽未生效,仍应继续履行 22.探矿权转让未履行,不导致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无效 33.采矿权租赁或转让协议未经审批,应为成立未生效 44.采矿权承包合同、矿业权转让合同区别及效力认定 55.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履行,不当然发生矿业权转让 66.内部转让价款约定,不能对抗股权转让合同相对人 77.矿山企业股权整体转让并非采矿权转让,应为有效 88.煤矿转让仅发生股权变更,应认定有效并继续履行 99.煤矿托管经营者,不因投资而成为所有权人或股东 1010.采矿权转让合同未获批准前未生效,不应继续履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