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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3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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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

    1.“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运行中的和正在使用期间而暂时停置待用的交通工具。

    2.如果破坏正在制造或者修理过程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属于危险犯;

    2.只要行为人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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