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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2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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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便表现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提示】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8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B.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C.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D.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②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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