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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

更新时间:2015-12-04   浏览次数:14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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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电力设备:

    1.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3.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提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便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B.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C.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D.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力法》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经典案例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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