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6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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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概念 回目录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属于结果;
2.行为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致使交通工具倾覆、损坏,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才能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
1.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