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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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电力设备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电力设备:
1.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3.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提示】本罪犯罪对象“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便表现为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致使电力设备损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属于结果犯;
2.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
A.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B.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C.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D.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
1.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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