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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2789 次 标签: 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文章摘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原罪名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

    1.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单位犯本罪的:

    A.对单位判处罚金;

    B.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研究室意见) 回目录

    有关部门就磷化铝片剂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毒害性物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磷化铝片剂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毒害性物质,但是结合磷化铝片剂在粮食储存中被广泛使用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磷化铝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的研究意见》,载《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第194-196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过程)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指导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7期(总第201期)】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徐东林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裁判要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我国刑法将此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2章,即“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中,强调此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住所是相对封闭的场所,在住所存放少量敌敌畏的行为,不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是造成了人身伤害,也不能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