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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3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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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 回目录

    1.犯罪对象是依法配置的公务用枪

    2.不包括依法配置的民用枪支。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不及时报告与严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回目录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

    2.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丢失枪支不报告的,不构成本罪。

    3.单位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回目录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本罪属于结果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条[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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