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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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 回目录
1.犯罪对象是依法配置的公务用枪。
2.不包括依法配置的民用枪支。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不及时报告与严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回目录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
2.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丢失枪支不报告的,不构成本罪。
3.单位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回目录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本罪属于结果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条[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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