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代位权案件)
更新时间:2015-09-05 浏览次数:20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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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代位权】
文章摘要2: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代偿第三人欠款人民币 万元,并通知被告停止支付第三人欠款。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2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第三人陆续向原告借款14笔,共计人民币473.41万元,该款至今未还。原告于2011年4月22日向蕉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第三人返还原告借款473.41万元,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1日(2011)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73.4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68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第三人已无可执行财产供执行。
第三人向原告所借款项473.41万元,全部用于借贷给被告使用,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共计拖欠第三人借款人民币473.41万元,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
现原告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特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偿第三人欠款人民币473.41万元。
以上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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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原告所借款项473.41万元,全部用于借贷给被告使用,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共计拖欠第三人借款人民币473.41万元,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
现原告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特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偿第三人欠款人民币473.41万元。
以上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期:
日期:
附:本诉状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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