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民初字第510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民终字第314号
文章摘要:
——对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要件合同的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营业房回购协议书》及《回购房补充协议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索引】一审: 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民初字第510号(2009年6月21日);二审: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民终字第314号(2009年12月30日)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营业房回购协议书》及《回购房补充协议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索引】一审: 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民初字第510号(2009年6月21日);二审: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民终字第314号(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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