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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在辰与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6-03-17   浏览次数:30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火车票未载明而体现在《铁路运输规程》中的退票相关规定是否对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要点提示】火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受票面的限制,火车票上载明的内容即发站到站、票价、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等并非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而是主要内容,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国家有关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尤其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加以规定,并以公开出版发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告知,上述相关规定视为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7)京铁民初字第49号(2007年5月11日)
  二审: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京铁中民终字第34号(200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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