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2011)宛民初字第1372号;(2012)南民二终字第541号

更新时间:2023-04-15   浏览次数:4794 次 标签: 垫付医疗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文章摘要: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垫付款返还的司法处理
【案号】一审:(2011)宛民初字第1372号;二审:(2012)南民二终字第541号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垫付的医疗费等款项,在对受害方总赔偿款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直接从总赔楼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肇事方。判决主文可在要求保险公司赔楼受害人的总数额后,以备注形式标明分别支付给受害人、肇事方的数额。
【裁判规则】
①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经质证可以成为划分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A.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文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之间责任进行认定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罚、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B.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确定事故双方当事人所需承担责任的一种重要证据,但仍需经过举证、质证程序才能成为划分责任的参考依据。
②因肇事方已垫支医疗费应在赔偿总额内扣除,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支付给肇事方。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