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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更新时间:2024-01-24   浏览次数:9177 次 标签: 特别授权 全权代理 执行代理人 单位工作人员 D165【授权委托书】 D1045【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公民代理 工作人员代理

文章摘要: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并以他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文章摘要2:

【注解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条件,且A公司和B公司在诉讼中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可以由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作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7.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同时作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注解2】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8.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是否只要有委托书即可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
【注解3】(1)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在满足《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2)除非其现在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可能有其他一方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如妨害民事诉讼或者曾有伪证罪等妨害诉讼类型犯罪的前科)。——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9.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注解4】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必须由被委托人签名?——(1)《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只要求被代理人签章;(2)《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求委托人签章;(3)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求由委托人签章,不要求被委托人签名。
【注解5】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应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22号
【注解6】公司可否委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以公司法务身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委托非单位工作人员以公司法务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其他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公司事后否认该自然人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号
【注解7】将诉讼代理人转为证人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并以他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条件 回目录

1.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条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必须均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采取律师和非律师模式。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

【解读1】近亲属范围——

(1)《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范围包括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解读2】工作人员: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解读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备注:新增规定】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1-2人条件:

(1)以2人为限;

(2)目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2个诉讼代理人应当如何行使诉讼代理权。

4.委托诉讼代理人禁止条件(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第68条规定“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不再规定“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是规定“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产生 回目录

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

1.基础关系:委托合同关系。

(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合意;

(2)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法定方式: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取得代理权的唯一书面凭证)。

(1)授权委托书要求:

A.必须由委托人签章;

B.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

C.必须在开庭审理前送交法院由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2)被代理人依法变更、解除代理权限:

A.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B.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由法院进行审查。

4.涉外授权委托书的规则:

(1)侨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寄、托交授权委托书:

 A.我国驻使领馆证明;

B.第三国驻使领馆证明、当地爱国华侨证明→转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2)在我国无住所的外国民事主体从域外寄、托交授权委托书:

A.公证+认证;

B.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委托诉讼代理权种类 回目录

1.一般代理权:

(1)无须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2)只能进行一般性(纯程序性质、与实体权利不密切)诉讼权利的代理。

2.特别(特殊权限)代理权:

(1)性质:

A.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特别授权;

B.要求明确授权:专门、明确地授予特定权限。

(2)特别授权的事项范围:实体性权利、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

A.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B.进行和解(不含调解);

C.提起反诉、上诉;

D.执行程序。

【解读】特别授权的事项范围包括: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起或申请撤回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地位 回目录

具有相对独立性(当被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无明确规定)。

1.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作出相对独立的意思表示;

2.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无理要求、甚至辞去代理职务;

3.法院可以用被代理人来取代应当对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如开庭传票、通知书等);

4.委托诉讼代理人有自己独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5.不可以将诉讼代理人因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转嫁给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提交代理手续(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第89条) 回目录

1.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A.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B.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C.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提交时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4.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增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其他规定 回目录

1.当事人委托上诉代理人后的出庭规定:

(1)当事人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

(2)离婚诉讼除外:

A.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参加诉讼;

B.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离与不离的书面意见。

【解读】离婚案件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2.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事由:

(1)诉讼终结;

(2)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死亡、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死亡、解除委托。

3.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是否允许转委托诉讼代理。

4.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理解与适用】特别是(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全权;(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授权事项的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而无权代理参加和解调解活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44页

5.执行代理权属于特别授权范围:

(1)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处分标的物)。

(2)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②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 

A.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交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B.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③《民事诉讼法》对委托诉讼代理人转委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转委托。 

④委托人死亡后,权利承受人不作撤销表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应当继续有效。

⑤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曾作出明确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2:《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中的“诉讼”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审判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 回目录

外国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律师或他人代理诉讼的行为也需要履行相应公证、认证等程序。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请示报告的函》([2010]执他字第5号,载《执行工作指导》2010年第2辑(总第3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陈其象律师提示: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提供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36.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④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合伙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范围】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材料的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四条【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65、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对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叔利进行限制的约定,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八、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二)关于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

  36.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

  (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8、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6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贵阳华宇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与茂名市穗深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裁判摘要】华宇公司认为,穗深公司在二审中的代理人熊健从法院离任未满两年,便以律师身份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违反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判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首先,在一审中,熊健并不是穗深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熊健虽作为穗深公司的代理律师,但华宇公司未证明其在二审中对其代理人身份提出过异议,法院对此未予查明并无不当。其次,即使熊健的代理行为存在华宇公司主张的情况,代理人身份问题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第三,根据前述分析,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存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因此华宇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魏树新、季奎山诉王介福等52名退休工人财产权属纠纷抗诉案  

【裁判要旨】

①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位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②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表人仅有一人违反法律规定。

·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号

【裁判摘要】关于一审中吴某某代理同丰公司有无程序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本案一审中,同丰公司作为被告一方应诉,法院通过送达已明确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其向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吴某某以公司法务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记明可以出庭发表意见等委托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他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据此准许吴某某作为同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程序并无不当。吴某某出庭发表意见,履行诉讼代理人有关职责,应当视为是同丰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同丰公司关于吴某某不是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存在审判程序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公司委托非单位工作人员以公司法务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其他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公司事后否认该自然人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予支持。

·山东春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50号

【裁判摘要】公司指派其代理人出庭但未能提供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应按撤诉或者缺席审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上诉人春华公司未提交与闫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闫某某系春华公司工作人员,且春华公司亦未主张某某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故在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春华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兴安盟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510号

【裁判摘要】同一案件中的诉讼参与可以委托同一家履行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吉林辛禾公司与兴安盟医院均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代理人,是否属于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并未限制在同一案件中,诉讼参与人不得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代理人。本案二审中,吉林辛禾公司与兴安盟医院虽然均委托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做代理人,但并不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见,东亚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高新园区容大净化产品经营商行、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22号

【裁判摘要】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应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本案中,李××仅向本院提交了容大商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没有提交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故本院对李××作为容大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不予认定。但鉴于李××提交的复议申请书由容大商行签章,容大商行后续也委托了代理人参与复议程序并提交书面意见,故本院列容大商行为复议申请人进行审查,不再做撤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519号

【裁判摘要】有权作为民事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亲属范围——由于单×与陈××是夫妻关系,陈××与陈××1是姐弟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单×是陈××1的姐夫,二人系近姻亲关系,单×具有代理陈××1参加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

【裁判摘要】将诉讼代理人转为证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王某原为海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海天公司撤销了该委托。王某于2019年10月23日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向一审法院出具《关于北海智弘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它公司和个人汇入王某个人卡的款项说明》,就智弘公司、张××等向其支付的款项用途及退还问题作出陈述,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还是当事人陈述均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智弘公司据此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不能成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执监24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本案中,岩×在绵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与徐××发生纠纷,被徐××伤害后住院医治,出院后岩×离开四川绵阳返回其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在此期间,岩×有权委托代理人代其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等活动。陆××系岩川在绵阳银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及以受伤住院期间的同事,岩×为进行本案诉讼和执行活动,委托陆××以个人身份作为其诉讼代理人,陆××参加诉讼和执行,前有绵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推荐信、后有西盟佤族自治县XX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推荐函,其代理行为、包括代理岩×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涪城法院在此情况下立案受理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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