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 | 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 适用范围 |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 |
GB/T 16180-2014代替GB/T 16180-2006,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布 |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 |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废止】 |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废止】 |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废止】 |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 |
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 |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 一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