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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审理期限总结

更新时间:2015-02-08   浏览次数:2891 次 标签: 民事诉讼期限

文章摘要:

各类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文章摘要2:

   各类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目录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 回目录

    1.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3.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 回目录

    3个月(不得延长)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限30日 回目录

    1.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上诉案件审限 回目录

    1.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上诉案件审限 回目录

    30日(不得延长)。

再审审查期限 回目录

    1.对申请再审案件,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案件审限 回目录

  1.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审理期限)。

    A.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C.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二审)审限。

    A.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B.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对罚款、拘留的民事决定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 回目录

    5日。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不作审理期限规定。 回目录

各类案件审限一览表 回目录

适用程序  

审限  

延长次数  

延长程序  

普通程序  

6个月  

2次  

第一次由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  

第二次由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不得延长  

无  

二审程序  

裁定30日  

不得延长  

 

判决3个月  

1次  

院长批准(3个月)  

特别程序  

 

30日  

1次  

院长批准  

选民资格案件例外  

选民资格案件例外  

审判监督程序  

1.再审审查期限:对申请再审案件,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再审案件审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第二审审限

A.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B.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二审审限(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C.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八十条【特别程序的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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