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 回目录
1.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3.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 回目录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限30日 回目录
1.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上诉案件审限 回目录
1.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上诉案件审限 回目录
再审审查期限 回目录
再审案件审限 回目录
1.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审理期限)。
A.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C.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二审)审限。
A.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B.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对罚款、拘留的民事决定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 回目录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不作审理期限规定。 回目录
各类案件审限一览表 回目录
适用程序 | 审限 | 延长次数 | 延长程序 |
普通程序 | 6个月 | 2次 | 第一次由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 |
第二次由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 |||
简易程序 | 3个月 | 不得延长 | 无 |
二审程序 | 裁定30日 | 不得延长 |
|
判决3个月 | 1次 | 院长批准(3个月) | |
特别程序
| 30日 | 1次 | 院长批准 |
选民资格案件例外 | 选民资格案件例外 | ||
审判监督程序 | 1.再审审查期限:对申请再审案件,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再审案件审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第二审审限 A.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B.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二审审限(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C.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八十条【特别程序的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