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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髙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洛开民初字第10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226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2730 次 标签: 未投保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情况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交强险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侵权。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或未尽告知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即应比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洛阳市髙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洛开民初字第10号(2010年8月11日);二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226号(20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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