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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始民一初字第470号;(2009)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82号

更新时间:2023-06-28   浏览次数:23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后不应再对受害人承担赔付责任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将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未全额支付给受害人,因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已经履行了其赔偿的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因而不应再重复对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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