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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金民一初字第0813号;(2008)苏中民一终字第0570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24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超过保险公司定损范围修理费用的赔偿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若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应当与事故相对方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宜迳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应自行承担不必要的修理费用。
【案号】(2007)金民一初字第0813号;(2008)苏中民一终字第0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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