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法民初字第270号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胎儿在其父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生,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抚养费赔偿?
【要点提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法律不能为了保护胎儿的某种特殊的利益而改变权利能力制度,但是,我国民法有一个“延伸保护”的原则,为胎儿将来出生预留出合理的利益空间,待胎儿出生并成活后,便于依法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法民初字第270号(2006年6月19日)
【要点提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法律不能为了保护胎儿的某种特殊的利益而改变权利能力制度,但是,我国民法有一个“延伸保护”的原则,为胎儿将来出生预留出合理的利益空间,待胎儿出生并成活后,便于依法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法民初字第270号(200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