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法民初字第270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2034 次 标签: 胎儿保留份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胎儿在其父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生,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抚养费赔偿?
【要点提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法律不能为了保护胎儿的某种特殊的利益而改变权利能力制度,但是,我国民法有一个“延伸保护”的原则,为胎儿将来出生预留出合理的利益空间,待胎儿出生并成活后,便于依法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法民初字第270号(2006年6月19日)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