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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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和协调下,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特点 回目录
1.诉讼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2.诉讼调解中法院审判组织处于中立地位,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信息,主导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交换,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则共同参与到诉讼调解活动中;
3.诉讼调解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4.诉讼调解是法院法定的结案方式之一、法院行使审判权方式之一;
5.我国诉讼调解具有调审紧密结合、相互进行特点。
法院调解性质 回目录
1.法院调解是诉讼活动:
(1)调解型审判方式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全过程:
A.法院调解与审判程序合为一体;
B.调解是民事审判的主导程序。
(2)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自律地解决纠纷的活动。
2.法院调解是结案方式: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相结合。
(1)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
(2)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达成协议为条件。
法院调解适用范围 回目录
1.一切涉及民事权益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均可以进行调解。
2.排除法院调解范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1)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确认之诉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得调解;但非婚姻、身份确认外的其他类型案件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可以进行调解,如民事诉讼法第98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第202条解除婚姻关系是可以调解的)、涉及行政性因素案件、性质上不适用调解的案件、采取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3)执行程序不能调解(可以和解);
(4)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5)法院认为不适宜用调解的其他案件。
法院调解原则:自愿原则;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 回目录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愿,以当事人自愿为调解活动的前提。
(1)程序自愿:是指调解的提出、进行、终止,都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以确保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调解结果能够体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追求。
A.当事人具有程序选择权(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
B.当事人应具有一定的程序主导权。
(2)实体自愿:是指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调解自愿原则例外: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应当以案件事实的清楚(非查明事实)和是否责任分清为基础。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诉讼调解活动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1)诉讼调解的程序必须合法;
(2)调解协议内容合法(非完全符合法律):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利益。
4.调解不公开原则/调解保密原则(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46条新增规定):
(1)调解过程不公开:
A.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
B.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2)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3)保守调解秘密:
A.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
B.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提示】民事诉讼调解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
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
②第三人主张的信息;
③先前存在的调解信息;
④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调解的保密应当予以解除;
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调解期限 回目录
1.民事诉讼法未对调解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1)调解应当计入审限;
(2)至多应不超过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限制度的相关规定。
2.调解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即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1)未达成调解协议:
A.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
B.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2)经各方当事人同意。
法院调解启动 回目录
1.法院调解时间:在诉讼中各阶段、各审级(一审、二审、再审)均可以进行调解。
(1)答辩期满前调解(须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10、积极探索和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在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要进一步加强庭前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庭前调解组织。要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试行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提示】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立即进入调解程序;二是由法院主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进行调解。但在答辩期满前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
(2)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调解。
(3)法院受理案件后庭前调解条件:
A.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
B.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提示1】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审前调解制度: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提示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积极探索和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在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要进一步加强庭前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庭前调解组织。要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试行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2.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调解的一般原则:
(一)离婚案件应当调解(调解是先行程序);
(二)简易程序应当先行调解范围(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显然没有调解必要除外):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法院调解参加人 回目录
1.当事人不能出庭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1)条件: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2)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2.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
(1)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
调解不予制作判决书 回目录
1.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1)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2)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过程 回目录
1.调解方式:
(1)应当公开进行;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法院应当准许。
2.调解主持、参加人:
(1)在审判人员、合议庭共同主持下进行: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个人协助调解。
(2)应当在当事人参加下进行调解:
A.原则上采取面对面(同时在场)方式、依需要可以分别调解(背对背调解)。
B.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应就离与不离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方案:
(1)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调解方案;
(2)主持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参考。
4.调解结束:
(1)因调解无效而结束: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部分调解成立而结束:
A.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B.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并表示接受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一部分(记入调解书)。
(3)因调解成立而结束:体现为调解协议和调解书。
调解书生效 回目录
1.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9条)。
2.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1)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提示】“送交”不产生效力问题,以调解协议达成一致为生效时间,而“送达”时间则是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3)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A.应当经第三人同意。
B.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提示】当事人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收调解书的生效日期确定。实务中存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但调解书制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而当事人因紧急原因,不能等待领取正式制作的调解书,而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其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而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为调解生效日期。——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47-448页
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反悔权 回目录
当事人的反悔权是指当事人对于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只要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协议就不能生效,即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反悔且无须说明理由。
1.当事人调解协议反悔权行使期限:当事人不仅在自己签收民事调解书之前享有反悔权,在另一方当事人未签收调解书情况下也享有反悔权。
2.当事人调解协议反悔权限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解读】该规定取消了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签收调解书前的反悔权,但仅限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且应以“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备注:新98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读】该规定取消了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签收调解书前的反悔权,但应以“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为条件,且该规定是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3.当事人约定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名的法律效力:
(1)对于调解离婚的案件,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当事人虽然在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名,但事后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的,该离婚调解书尚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诉讼和解及诉讼和解协议 回目录
1.诉讼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
2.诉讼和解协议:诉讼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终止争议或者防止争议再次发生,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合意解决纠纷所达成的协议。
(一)诉讼和解协议条件: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必须属于本人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明确;
(2)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二)诉讼和解协议法律特征:
(1)和解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案件各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2)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但经法院依法确认后便产生生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和解协议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法院的主持和参与:
A.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B.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诉讼和解)区别 回目录
1.性质不同:
(1)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
(2)当事人和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
2.参加主体不同:
(1)法院调解由3方(法院、双方当事人)参加;
2)当事人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参加。
3.效力不同:
(1)法院调解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终结,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2)当事人和解:
A.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合计期间不计入审限;
B.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C.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1:立案调解(立案阶段可以进行调解) 回目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10.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立案后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对于案情复杂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找不到当事人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审判庭审理。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二审案件原则上不搞立案调解,或者对二审案件规定更为合理的调解期限。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9、进一步强化立案调解工作。在案件立案之后、移送审判业务庭之前,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应当及时调解;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立案后也要尽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无法及时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的,或者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及时移送审理。对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需要审计、评估、鉴定的,或者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终结调解程序,及时移送审理。
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长10日。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2:上诉期间法院不得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回目录
①案件上诉期间内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申请调解,属于判决的执行问题):
A.当事人不上诉的:可自行和解、执行过程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和解;
B.当事人上诉的:可以在二审过程中由二审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
陈其象律师提示3:自愿的调解协议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准许(调解协议内容开放性) 回目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自愿的调解协议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准许。只要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个纠纷,在协商解决其中一个纠纷时,他们也会对各项法律关系的解决一并予以考虑和协商,以达成“一揽子协议”。这样“一揽子协议”的内容可能就会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只要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达成,且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调解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查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以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37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4: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申请制作调解书的处理方式 回目录
再审案件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经当事人、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当事人不申请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37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5:以判决形式对案件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对未到庭参与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 回目录
①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
A.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
B.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2条规定
②《湖南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广州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康民有色金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如何以判决的形式而确认当事人调解达成的事项》裁判要旨:非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之一在另一共同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与原告达成调解的,法院可依该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却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其中两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协议的事项,这是因为本案的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到庭的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事项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若不以判决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该协议将难以产生强制执行力,也不能使该案的其他责任得到确认,无法彻底解决纠纷。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
③《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贡市建筑陶瓷总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案件部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法院可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涉及未到庭参与该调解协议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应该依法作出裁判。在同一案件中可对上述情况一并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并适用于该类情况。
④《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等与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各方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尚未达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裁判》裁判规则:深发罗湖支行与电力公司签署的协议,及深发罗湖支行附条件放弃上诉请求和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系深发罗湖支行和电力公司对于自身权利的处置,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认可
陈其象律师提示6:调解担保(案外人可以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 回目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20、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督促条款、担保履行条款的适用。在调解过程中,要关注义务履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在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同时,注重引导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督促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对原告因质疑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的诚意而不愿调解的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以及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或者分期履行的案件,可以通过适用督促条款、担保履行条款,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促使义务履行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要注意总结调解经验,制定规范性的表述方式,明确条款的生效条件,防止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歧义。
陈其象律师提示7: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回目录
调解协议约定的民事责任,不是指调解协约定的给付内容本身,而是指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而承担的额外的民事责任。通常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两种民事责任:一是替代责任,如约定一方向另一方赔礼道歉,如果到时不赔礼道歉则应支付赔款1万元,赔款是替代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二是加重责任,如约定一方应当于10月1日前清偿另一方借款本金100万元,如果到期没有清偿完100万元则应当一并再支付所欠利息25万元。
对于替代性的民事责任,只要发生届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形,原本的履行即替换为新的一种履行,因此,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问题。对于加重性的民事责任,加重的责任本身就是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一方的惩罚,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迟延履行责任与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加重责任是竞合关系,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行使,不得同时行使两种权利。基于约定优先于法定之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优先行使,不得以法律已经有迟延履行责任的规定而认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7-338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三条【诉讼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诉讼调解程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民事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无须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不成的情形(诉讼调解中当事人的反悔权)】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合谋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审前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六、调解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百一十二条 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再审案件调解及调解书】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4、进一步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对依法和依案件性质可以调解的所有民事案件都要首先尝试通过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将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要下大力气做好以下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备注】
①取消了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签收调解书前的反悔权,但应以“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为条件。
②该规定是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删除】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九条7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条8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9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二条10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三条【删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备注: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备注】取消了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签收调解书前的反悔权,但应以“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为条件。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调解应当合法。调解合法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规定》对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的执行等程序方式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充分行使。调解在实体上合法就是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有损害当事人之外的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情形,以及是否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等,由法院负责审查,并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保密原则也是诉讼调解应当遵从的重要原则之一。调解成功的基本前提是要消除当事人的一切后顾之忧,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和谐可信赖的环境和氛围。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往往涉及各自各方面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即使构不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些情况,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各国司法实践中,均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调解内容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灵活性原则是指调解活动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可以灵活安排。调解活动本身是非强制的,因此创造一个和谐、信任、宽松的气氛有利于调解的成功。《规定》规定对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地点、主持调解的人员、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五条【解散公司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5、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对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叔利进行限制的约定,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16.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6、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开庭前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19、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从事调解的机关、组织、调解员,以及负责调解事务管理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等作为证据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
(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三)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12.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中,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8、进一步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处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的,应当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或者经非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经审查符合相关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有条件的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调解窗口”,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案件分流作用。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调解
9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9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95、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96、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9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专题文章 回目录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
作者: 李国光 王闯
(四)股东间接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司法审查
......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适用充分原则,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间接诉讼的实体问题,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然而,股东间接诉讼的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不甚相同,由于股东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与间接诉讼中被代表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原告股东在间接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自动撤诉,从而在诉讼之外得到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例如由公司高价收购其股票等),则完全背离了间接诉讼的制度目的。有鉴于此,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其和解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应当以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股东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凡未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或者撤诉均不具有约束力。日后公司仍然可以间接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而提起间接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同意赔偿公司损失的金额在公司应当获赔金额中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若干人民法院认为,和解协议明显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则有权否定和解协议之效力”(刘俊海:“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之比较研究”,载于《中国民商审判》总第1卷,第96页)。同时,原告股东应将和解内容通知公司,并对受到影响的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者公告。其他股东对和解提出异议,经法院许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而要求撤销和解。
——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