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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979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8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婚内夫妻侵权)
【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979号
【提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侵权人基于婚姻法的规定也可以从其拥有的法定的个人财产中单独划出一部分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并不妨碍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同时,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加害人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因此,侵权的夫妻一方不能以双方之间尚存夫妻关系为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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