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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6-06-24   浏览次数:2239 次 标签: 【废止】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七十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摘要】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要旨】(1)人民法院不应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依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3)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出财物或价款。

文章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七十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六〕一百九十一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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