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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拘传

更新时间:2019-08-05   浏览次数:46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拘传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办理执行案件时,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经过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场的,法院依法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到场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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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拘传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办理执行案件时,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经过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场的,法院依法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到场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条件 回目录

    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一、拘传对象:

    1.必须到庭的被告:被告不到庭诉讼就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适用。

    A.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

    B.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提示】

    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4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②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适用拘传: 

    A.如其必须到庭;

    B.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3.不适于据传的对象:

    A.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不适用拘传。

    B.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拘传的对象。

   【提示】

    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原告的情形处理;

    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经2次传票传唤: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口头传唤不属于传票传票)、传票传唤的次数不到2次的,不得适用拘传。

    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正当理由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难以克服的事由;

    2.被告确实有正当理由而不能按要求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变更开庭日期,不能对被告人适用拘传。

拘传程序 回目录

    1.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

    2.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A.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B.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5条规定:“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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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程序中拘传是指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①执行拘传条件:

    A.执行程序适用拘传的对象: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B.必须经过法院2次传票传唤;

    C.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D.实施拘传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②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拘传的适用】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适用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决定权】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1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113、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99.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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