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颠覆国家政权案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刑一初字第015号
【裁判要旨】通过互联网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组织、策划成立反动党派的,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裁判规则】从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看,既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也有发表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两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同时触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刑法中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从一重罪处断,故对被告人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裁判要旨】通过互联网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组织、策划成立反动党派的,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裁判规则】从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看,既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也有发表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两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同时触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刑法中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从一重罪处断,故对被告人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