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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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为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回目录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
1.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虚假证据、对原有证据加以改造,使其失去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作用,使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发生偏差、错误认定案情的行为。
2.毁灭证据:是指行为人对证据进行破坏,造成证据灭失,从而使审判人员无法收集、审查该证据的行为。
妨害作证 回目录
妨害作证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1.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
2.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非法处置法院保全的财产 回目录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行为;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的行为;
3.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 回目录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回目录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1.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2.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3.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4.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回目录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法院允许处分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①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②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③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④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⑤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11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1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12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126、【废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12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有关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九十八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以及对证据有关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原第八十条修改】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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