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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摘要1: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9月26日通过)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废止】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发〔2001〕76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7号――关于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启用“银联”标识及其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和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3年6月2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27日 法研字[1981]第18号)
【摘要】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刑法已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3月24日)
【摘要】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因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参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刑法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1995年12月25日)
【摘要】
一、原判处有期徒刑并已被裁定减刑的罪犯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再审法院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副本送达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改判后符合无期徒刑减刑条件的,应当重新依法报请减刑。
二、再审改判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对改判前已执行的刑期,应在对无期徒刑裁定减刑时,折抵为无期徒刑已实际执行的刑期。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摘要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废止】

摘要2:【失效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发布日期:2014年2月19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修改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六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删去第四十三条。
【备注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
  三十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修改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问题的批复(1957年1月22日法研字第1480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废止理由:已被合伙企业法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发布)
【摘要】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7日 法(经)复〔19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38号

摘要1:——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38号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总第9卷),第317-331页】
【要旨】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或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由于建设方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施工方提出质量异议,丧失了胜诉权,故对其关于施工方应返还不合格工程款并支付清理不合格工程费用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提示】
①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废止】第4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②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诉讼时效。
③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诉讼时效作出规定,目前未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新的观点。

摘要2:【法条链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废止】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3]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摘要1:《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的批复【法(经)复〔1986〕30号】
【摘要】佳木斯市轻工机械厂(供方)同抚顺市绣品工艺厂(需方)在佳木斯市签订的购销背心袋制造机合同,经双方与抚顺市包装总厂协商,一致同意抚顺市绣品工艺厂将合同转让给抚顺市包装总厂履行, 并在抚顺市办理了转让手续后, 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原法律关系消灭。转让合同共同签字盖章的所在地抚顺市应为本案合同签订地。转让合同规定的发货地是佳木斯市,故合同履行地仍在佳木斯市。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椐来文反映,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比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早一天收案;而且,本案标的物在抚顺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又是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受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失效,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摘要】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的合同是在南昌市协议拟定并盖了原告单位的公章,最后由被告在宁化县盖了公章,因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宁化县。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原因: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摘要2:【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摘要1:《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摘要1: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已经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摘要2:【备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摘要1: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废止(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

摘要1: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 法(研)复〔1988〕7号)
【摘要】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宣告判决前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宣告判决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生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情况,认为必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均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对上诉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所制作的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应及时报送上诉审法院备案。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废止(原因: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